根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的規定,國產網絡遊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一、備案條件 申報單位應為經批準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二、備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網絡遊戲備案申報表 (二)遊戲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遊戲操作說明; (四)遊戲樣品: 客戶端遊戲:提供遊戲客戶端(包括網絡遊戲軟件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盤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曆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本項隻需提供電子版); (六)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自行審核結果(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八)遊戲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複印件; (九)遊戲若采用聯合運營的運營模式,則需提供所有聯合運營單位簽署的代理協議合同的複印件,以及所有聯合運營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填寫《文化部國產網絡遊戲聯合運營情況登記表》(見附件二)。
三、備案要求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運營的國產網絡遊戲應當自上線運營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已備案的國產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絡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國產網絡遊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文化部進行備案。 |